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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企业

   根据《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宁安监办〔2017〕11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近期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培训专项检查工作。本次检查按照“部门督导,县区负责”原则,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监管行业内的督导检查;三县区负责检查辖区内企业;市安监局负责查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负责考核发证的考试机构等。

二、检查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内容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安全培训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全员安全培训和建档情况;“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转岗前从业人员培训和建档情况等。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负有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落实《自治区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宁安监办〔2017〕66号)情况等。

(二)安全培训机构重点检查内容落实安全培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自治区安监局重要文件精神情况;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建立培训组织机构与师资队伍情况;培训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安全培训教材选用情况;从事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安全培训的报备情况;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发证情况;采取现场培训时与之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备及相应的硬件设施建设情况;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及相应台账情况;建立教学及后勤保障情况;培训收费的情况;考试通过率情况等。

(三)安全生产考试点重点检查内容考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办公及考试场所建设情况;考前资格身份审查、考中现场监考、考试全程录像执行情况;计算机考场配置情况;实际操作考试考场配置情况等。

三、检查时间

1020日开始,至1110日结束,分个阶段进行。

(一)1020—31日,各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机构、考试点进行自查。

(二)111—10日,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检查范围和内容要求,对本辖区内和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执法检查,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出实效。将本次安全培训专项检查与正在开展的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有序开展。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各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机构和考试点要在时间节点内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查漏补缺,做好迎检准备。

(二)严格检查。县区人民政府重点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开展集中检查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要对所监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机构、考试点开展集中检查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全通报、公开曝光、形成震慑。

(三)严肃查处。做到认真细致、高度负责,确保不走过场,及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台帐,切实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形成检查程序的闭环。

单位要认真研究分析安全培训专项检查的情况,总结经验,剖析问题存在的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各单位1110日前将安全培训专项检查的情况书面报安监局矿山和培训教育科

联系人:任庆民  0952-2218589   18995245055

  箱:szsyjjy@163.com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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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23